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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未签订劳动合同,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20-07-08 17:05:27


与单位谈好入职事宜不久

未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劳动关系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7日,冉某至永恒公司应聘驾驶员一职,并通过了永恒公司面试。永恒公司安排冉某跟车训练即跟随某重型货车驾驶员熟悉车况、路线、操作模式。

2016年7月7日,永恒公司安排车队从山大工地运送沙石至软件园三期;当天5时,冉某驾驶重型货车运送沙石沿某大道由山大往软件园方向行驶至高速公路跨线桥下时,违反操作规范误触自卸车厢开关,致后车厢碰撞110监控设备、交通标志牌及高速公路跨线桥,造成冉某受伤、重型货车损坏及交通标志牌、110监控设备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冉某与永恒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永恒公司未向冉某发放过工资。


永恒公司认为

输入

依行业惯例及永恒公司规定,招聘土方车驾驶员的必经程序是初试和复试。初试着重审核职业资格及从业经历,复试着重考核职业技能及职业品行。涉案事故发生之时,冉某处于复试阶段的考核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成立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冉某与永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永恒公司自认冉某跟车期间系试用期,双方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口头约定,结合冉某对于入职经过、公司管理、工作安排等方面的陈述,故双方自试用期开始即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事故发生当天公司有安排车队运送沙石,冉某陈述其当天系根据公司安排运送沙石,冉某最迟已于事故发生当天正式入职

冉某于2016年7月7日驾重型货车运送沙石的行为是在永恒公司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沙石运输是永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情形足以认定双方至迟于2016年7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



坚定理想信念

牢记职责使命

践行工会人的初心和责任



拟稿人:韩连强   核稿人:孙桂兰   来源:商河县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