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盖章,员工要双倍工资,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发布日期:2019-12-31 14:58:36

案件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
在合同书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李某以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未加盖公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进而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于所签订的试用期工作协议书、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填写了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应聘人员履历表及《员工转正/晋级审批表》,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李某主张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工作协议书及书面劳动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济南中院遂依据法律规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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